职业性哮喘
2012/12/12
郝创利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哮喘中心 215003
职业性哮喘是指在职业生产活动中接触职业性致喘物引起的哮喘,是支气管哮喘的一种类型,属于气道阻塞性疾病。造成气道阻塞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支气管炎症所致的急性支气管平滑肌痉挛,粘膜及粘膜下水肿,粘液过度分泌、支气管上皮剥脱所致粘液栓形成,不可逆的再造性气道壁纤维化,以及气道高反应性。
临床表现为接触职业致喘物后出现的发作性胸闷、气短、喘息、哮鸣,常伴有咳嗽、咳痰等。症状的发生与工作环境有密切关系。职业性哮喘在发作时严重程度轻重不一,轻者仅表现一过性的咳喘憋闷,能自行缓解。但严重哮喘发作可能导致一些急性并发症,如:缺氧、肺气肿、气胸、呼吸衰竭或心脏衰竭。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应包括症状学及病因学两方面。首先,临床上应符合支气管哮喘的诊断,而后再确立职业性病因。根据我国最新制订的哮喘诊断标准中的主要内容,支气管哮喘应为反复发作性喘息、呼吸困难、胸闷或咳嗽;双肺可闻及散在或弥漫性、以呼气期为主的哮喘音;症状可经治疗缓解或自行缓解;并排除可引起喘息或呼吸困难的其他疾病后,方可诊断。对症状不典型者,应至少具备下列一项肺功能实验阳性:①基础FEV1或呼气流量峰值(PEF)20%。②非特异性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激发试验阳性。
职业性哮喘应注意和工业性支气管炎、心源性哮喘、支气管黏液阻塞等相鉴别。有关职业性哮喘的诊断目前尚无统一标准。首先必须确立哮喘的诊断,然后进一步判断哮喘发作与从事职业的关系,并找出致喘物。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明确哮喘的诊断根据哮喘的诊断标准,依据病史、临床表现、症状发作时的体征,结合肺功能测定等实验室检查即可明确诊断。
2.明确哮喘与职业的关系仔细询问患者的现病史及过去史,一般可获得线索。出现下列情况可怀疑哮喘,如患者既往无哮喘史,在开始新工作或工作中接触了新的材料后出现哮喘;患者工作环境中有致喘物;在同一种环境中工作的同事有类似发作的病例;哮喘发作与工作环境有关,下班或调离工作之后症状缓解。
3.寻找职业性致喘物通过特异性实验室检查如特异性皮肤试验、血清学试验及特异性支气管激发试验等可帮助查找职业性致喘因素。目前,特异性支气管激发试验被认为是筛查职业性致喘物最有诊断价值的方法。
职业性哮喘诊断一旦确立,应尽速脱离原工作岗位,甚至离开周围有害环境。这既是重要的预防措施,也是根本的治疗措施。实践证明,早期脱离职业性变应原,不但能明显降低气道高反应性,而且使根本治愈约机会也大为增加。据报道,由于病因诊断较迟,约有30%~80%(平均50%)的患者,即使脱离接触,仍可有反复的哮喘发作。
虽然大多职业性哮喘与变态反应有关,在低剂量的情况下仍可发病,但降低工作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的预防方法,同样有用,特别是更适于化学性致喘物。由此可减轻气道粘膜刺激性损害,减少气道高反应性的发病率。降低浓度的方法有通风除尘,改变工序,改变产物,替代原料,维修保养,清洁环境,处理废品,加强管理,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等。如降低浓度有困难,则可采取措施减少接触。有许多减少接触的方法,如封闭隔离操作,佩戴个人防护用具,如防护服、呼吸防护帽等。就业前的卫生宣教,控制吸烟,减少呼吸道刺激物接触。就业前体格检查,严格就业禁忌证,有特异质及明显气道疾病者不能进入致敏原岗位。对已经从事致喘物工作岗位的人,应定期的进行体格检查。其内容应包括:呼吸疾病症状学问答调查,必要时应进行肺功能检查(通气功能或高峰呼气流速的长期记录等)。个体一旦发生哮喘,则应及时脱离原岗位,避免再接触。如果已产生过敏性鼻炎,应及时治疗和调离作业。加强职业性过敏性疾病的管理,建立职业性致敏物名单,控制接触人数,进行流行病学前瞻性预防性课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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