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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控烟条例公布 单位禁烟不力最高罚一万

2011/04/07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从2011年4月6日起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天津市控烟范围将实现对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全覆盖,执法主体以及处罚措施等关键条款均有所突破,同时突出强调了全民共同参与和行业自律,明确规定对于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每个人都可站出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条例规定,天津市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营业区域均禁止吸烟,除餐馆之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均不得在室内包括公共走廊设立吸烟室和吸烟区。餐馆在用餐区域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必须与非吸烟区明显分隔并安装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的面积要小于非吸烟区域面积。
   为充分保证少年儿童免受“二手烟”危害,条例规定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少年宫和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室内外区域均实行禁烟,也就是说在院子里或操场上吸烟也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部禁烟,售票厅、等候室和室内站台内不设吸烟室,全面拒绝“吞云吐雾”。
   为保证执法力度,公安、卫生、教育等九个部门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相关领域进行监督执法。条例强调了自律和自我管理,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一责任人。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拒绝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且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墨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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