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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是对社会发展负责

2018/12/10

周剑平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  200025
 

 
   11月27日,来自公共卫生、医学、法律界的专家就《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二审稿)展开讨论,对第六章健康促进方面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将第八十五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修改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以彰显我国控烟履约和保护人民健康的责任担当,也有利于法律通过后方便执法。

  目前,在全国人大网公开的有关控烟的二审稿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依然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恩泽表示,如果本次立法不能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将失去立法本意,即无法保障和促进公共健康。而中国控烟协会副会长廖文科说,用“禁烟”代替“控烟”,这一字之差,含义完全不同,一个“禁”字,表明了针对三类场所旗帜鲜明的禁烟态度,彰显积极控烟、维护不吸烟者健康的决心。

  两位专业人士用词严厉,是因为中国的控烟形势十分严峻。我国作为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烟民高达3.15亿,烟草消耗量占世界的三分之一。根据原卫计委2015年公布的数字,每年死于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超过了100万。以目前的速度,到2020年每年将有200万中国人死于吸烟,到2050年增加到每年300万人,则届时中国吸烟致死人数将超过艾滋病、肺结核与交通事故。目前,我国吸烟率27%,68%的中国男性吸烟,7.4亿人每天饱受二手烟危害,有约10万人的死与长期暴露于二手烟中有关。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提出“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这也是基本的国家通行准则,是符合全球控烟潮流的顺势而为。目前,国际上有55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实行全面禁烟,而我国仅有20多个较大城市进行了控烟立法并开展有效的执法工作,覆盖率不足20%。在这些已经立法的城市里,很多的表述都是在公共场所“控烟”,而在去年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室内全面禁烟”的上海,被认为颁布了中国“最严禁烟令”。实际上,在《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出台的2003年,中国就正式签署成为第77个签约国。2006年1月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曾经承诺的是2011年起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事实上,即使是在已经立法控烟的大城市里,“禁烟令”沦为一纸空文依然普遍。在禁烟标志前吞云吐雾的烟民不在少数,甚至如果有人对电梯或餐馆内吸烟的人表示不满,很可能抗议无效还会遭到吸烟者的谩骂。有人认为,在公共场所抽烟是素质高不高的问题,但其实,这应该是违不违法的问题。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不只是对被迫吸二手烟的非烟民保护,也是对烟民自身健康的保护。疾控专家认为,通过控烟措施防止烟草危害是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最有效措施之一。

  中国12年来控烟步履艰难,的确与烟文化有关,但作为控烟主力的政府方面,可以亦应当承担更多责任。一直备受诟病的一点,在于负责烟草行业监管的烟草专卖局,同时也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的领导单位,这种裁判运动员一身兼的状况对控烟的阻碍是显而易见的。就在这个月初于北京召开的生产经营调度会上,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提出了“确保完成今年销售4750万箱的目标任务”引发大量争议。要知道,2017年卷烟销量反弹,而今年如果达到了4750万箱的销售目标,就比去年还多12.2万箱,相当于多了61亿根烟。按3.15亿烟民计算,每人每年要多吸20根,刚好一盒。

  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是基本的国际原则,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更是一国对其国民健康和社会发展的负责。政府作为控烟的主导方,可以做的还有很多。要让控烟取得实质性进展,改变烟草专卖局一手卖烟一手控烟的问题,也许是最根本的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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