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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国家立法室内全面禁烟法学专家研讨会在京召开

2016/07/07

   2016年6月29日,推动国家立法室内全面禁烟法学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根据国务院2016年的立法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力争在今年出台。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的《条例(送审稿)》就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基本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要求和标准。但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把禁止吸烟的范围规定为“商场、超市、金融、电信、邮政等服务场所的营业区域”和“室内工作场所的公共区域”的表述,以及“在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宾馆、酒店等区域内可以划分吸烟区域”的规定都限缩了室内全面禁烟的范围,也不符合《公约》中“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的规定,较之2014年的《条例(送审稿)》有很大退步。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指出,从权利与自由的角度来看,吸烟者的吸烟行为不应损害非吸烟者的权利,因此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室内全面禁止吸烟具有正当性。北京实施控烟已有一年之久,正是依靠社会共治、政府负责、公众共同参与,北京这一年的控烟工作才做得不错。因此,只有通过政府、社会、公众多方的共同参与,才能使得我国的控烟工作更进一步,使我国成为一个不吸烟的文明国家。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从四个方面指出全面控烟是健康中国、法治中国的必经之路。

   第一,全面控烟是小康社会的标配之一。生命权、健康权是实现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因此在公共场所全面控烟是建成小康中国的标准之一,事关健康中国和小康社会建设。

   第二,全面控烟关乎法治中国建设。法治包含良法和善治两个部分。只有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尤其是保障人身权的法律才是良善之法。公民的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有保障公民健康权的法律才是良善之法。另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下,如果在一些室内场所设置吸烟区域,那么肯定就会有不吸烟的服务员、员工等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去为吸烟者服务、与吸烟的上级领导沟通,这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些群体的健康权将无法得到平等保护。

   第三,只有发挥法治的社会功能,才能实现全面控烟的成功。法律可以实现对多元价值的整合,避免社会分立,形成主流价值观。因此,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实现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吸烟自由这一主流价值观。此外,法律可以达到设置权利自由边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引、避免权利义务间的冲突、降低交易成本等目的。因此,只有规定室内场所全面无烟,吸烟者才会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基于法律的要求放弃吸烟,这有利于减少冲突,促进社会合作和社会认同,增进个人福利。

   第四,只有依靠社会共治,才能实现全面控烟的成功。执法是控烟的难题,只有依靠社会共治和公民的广泛参与,才能调动社会对公共生活、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认知,使公民对自己行为的边界进行认知、对个人的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让渡,从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现全面控烟。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高级顾问许桂华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与2014年的《条例(送审稿)》存在很大差距,在室内全面控烟方面达不到避免接触烟草烟雾的目的,不符合《公约》的标准。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王本进介绍,北京实施控烟一周内以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5.33万人次,检查7.6万户,发现不合格单位8739户,责令整改8253户,行政处罚450户,罚款118.9万元,处罚个人1686人次,罚款8.855万元,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王本进认为,应当不断完善控烟的执法体制和机制,实施控烟范围全覆盖。

   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还宣读了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及其他法学专家的呼吁信,呼吁国务院尽快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重新审议,出台符合《公约》要求的《条例》,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无烟。


 
(来源: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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