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允许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卷烟广告的批复
2008/08/28
工商广字(1988)第123号
广东、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以来,你们先后提出,考虑广东、福建的实际情况,建议在广告宣传上给予特殊政策,允许两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国内外卷烟广告。
由于允许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卷烟广告,突破了《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关于“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的规定,为此,我们请示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为,为赚。点外汇,就突破国务院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有损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如果允许广东、福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卷烟广告,势必波及其它省、市后果难以预料。因此提出如下意见: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国务院法规的严肃性,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广告管理条例》,不允许广东、福建两省利用广播、电视为国内外卷烟做广告。这一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意。请严格遵照执行。
请你们立即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执行《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对违反规定刊播卷烟广告的,要给予严肃处理。清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请于1988年9月30日前报我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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