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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吸烟“禁乘180天”,具有多重意义

2018/03/30

   近日,国家发改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规定,有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等行为的,将限制乘坐火车。

  “禁止在动车上或其他列车禁烟区吸烟”,不算什么新规定。2013年制定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种背景下,针对“火车禁烟”再度出台上述意见,显然意味着处罚进一步加码——除了罚款之外,还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层面上,面临进一步的“失信”处罚。

  “在动车上吸烟”不仅构成违法违规,还将被视为一种“失信”行为,面临追加的“禁乘”处罚,上述意见新规的出台,无疑非常必要,不仅有助于更有效限制约束“在动车上吸烟”行为,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而最终真正构建一个“让守信者畅通无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如果进一步,从更广阔的社会角度来审视,“动车上吸烟禁乘180天”新规出台的积极价值,实际上不仅限于社会信用建设,同样也体现在其他许多方面。如在“铁路安全管理”方面,上述更严厉的“动车禁烟令”,就有着非常明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因为很明显,一旦在全封闭、高速运行的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将会自动触发动车上的烟雾报警装置,并导致动车自动降速甚至紧急停车,不仅会直接影响当事列车的运行安全,而且会进一步影响整个铁路的调度指挥系统。

   再如,在社会全面控烟方面来看,“动车上吸烟禁乘180天”同样也是一个明显的利好,不仅有利于巩固强化动车组列车本身的“无烟环境”,也有利于不断推动“室内公共场所百分之百禁烟”的“全面控烟”目标的实现。就此而言,“动车上吸烟禁乘180天”规定,除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某种程度也不妨视为落实“控烟履约”的一部分。

 
(来源: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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