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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首发“公共场所控烟规定”22条

2017/04/28

   据大江晚报消息,4月5日,记者从芜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获悉,《芜湖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这也是江城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发布控烟条例。

  每位市民都是监督人

  记者了解到,《规定》分为三部分,1—3条是背景和原则,4—17条是范围与职责,18—22条是对应的奖惩措施。其中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控烟实行“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旨在明晰责任,强调法人单位自我管理,同时调动经营单位、社会公众等力量,发挥普通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逐步减少烟草烟雾危害。

  其中,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管理自身工作场所的控烟管理,包括内部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餐厅等;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并将吸烟危害内容纳入教育课程;公安部门负责网吧等互联网营业场所;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商务等部门也各有分工。

  “单位负责制是此次控烟的重要原则,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要求,控烟应纳入单位日常管理,张贴标识,划定区域,并定期开展检查。

  室内场所一律禁烟

  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最受关注的要数第9—11条了,因为它明确划定了区域,哪里能够吸烟,哪里没商量。根据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烟。

  下列场所的室外区域也全面禁烟,包括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人群的场所;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这也是考虑到妇女儿童是最易受“二手烟”侵害的群体,更需要无烟环境的保护。另外还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烟室外场所,如林场、加油站等。

  还有一类“中间地带”的公共场所,其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烟。包括:除上述妇幼机构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等。

  设置室外(固定或流动)吸烟点,也有严格的要求。要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显著位置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或图片。

  而在全面禁烟的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配备监督员,在入口处设置禁烟标识,保持完整、清晰,不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同时鼓励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管理。

  个人可要求立即“停烟”

  最后,《规定》对于吸烟的奖惩也有提及。对于在公共场所控烟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控烟中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不得参与“文明单位”、“卫生单位”的评选。

  在禁止吸烟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个人有权要求场所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如果遭拒,可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对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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