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禁乘”对室内控烟的启示
2016/09/28
中国铁路总公司出“重拳”整治乘客在动车上的吸烟行为。现在,动车组列车吸烟除接受现有处罚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到任一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签订协议书,方可再次购买动车组车票;再次违法吸烟者,将被暂时禁止乘坐动车。
此前我们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动车上吸烟的处罚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虽然已经很严格了,但还是有人以身试法。2015年3月由厦门北开往南昌的动车上,一男子酒后烟瘾难忍,求列车长罚款2000元让他抽烟。可见,此次铁路总公司在原有条例的基础上,增加“吸烟禁乘”的处罚措施,是很有必要的,也势必产生极大的威慑作用。
那么,问题来了,铁路公司如此下大力气控烟,是为了旅客健康着想吗?这是部分原因,但绝不是主要原因。铁路公司最担心的是,有旅客在列车上吸烟,会导致列车上的烟雾报警器报警,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这个巨大的运行风险,铁路公司是绝不敢冒的。也就是说,禁烟是铁路公司出于自身经营考虑,自觉自愿采取的措施。
动车运行的封闭环境,其实类似于我们的室内公共场所;铁路公司,就相当于室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因此,铁路禁烟的经验,对于室内控烟也有着极大的启示意义。那就是:只有激活经营方或场所管理方的管理责任,才能达到最好的控烟效果。
众所周知,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就开始施行,但禁烟效果一直很不明显。相对于成千上万的烟民,监督执法者的数量太小了,根本管不过来。
执法部门控制不了流动分散的烟民,但可以管住固定的室内公共场所;如果由执法者监督室内公共场所,让场所管理方主动承担宣传、提醒、监督责任,控烟就容易落到实处。当然,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不会天然地愿意配合禁烟执法。这就需要我们在相关立法中强化管理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并且通过一两个典型性案例,让人们看到公共场所管理方不履行管理责任、纵容他人吸烟的严重法律后果。唯其如此,才能让公共场所管理者像铁路公司一样,发自内心地支持禁烟,坚决地采取禁烟措施,而不是抱着事不关己的淡漠态度。
此前我们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动车上吸烟的处罚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虽然已经很严格了,但还是有人以身试法。2015年3月由厦门北开往南昌的动车上,一男子酒后烟瘾难忍,求列车长罚款2000元让他抽烟。可见,此次铁路总公司在原有条例的基础上,增加“吸烟禁乘”的处罚措施,是很有必要的,也势必产生极大的威慑作用。
那么,问题来了,铁路公司如此下大力气控烟,是为了旅客健康着想吗?这是部分原因,但绝不是主要原因。铁路公司最担心的是,有旅客在列车上吸烟,会导致列车上的烟雾报警器报警,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这个巨大的运行风险,铁路公司是绝不敢冒的。也就是说,禁烟是铁路公司出于自身经营考虑,自觉自愿采取的措施。
动车运行的封闭环境,其实类似于我们的室内公共场所;铁路公司,就相当于室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因此,铁路禁烟的经验,对于室内控烟也有着极大的启示意义。那就是:只有激活经营方或场所管理方的管理责任,才能达到最好的控烟效果。
众所周知,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就开始施行,但禁烟效果一直很不明显。相对于成千上万的烟民,监督执法者的数量太小了,根本管不过来。
执法部门控制不了流动分散的烟民,但可以管住固定的室内公共场所;如果由执法者监督室内公共场所,让场所管理方主动承担宣传、提醒、监督责任,控烟就容易落到实处。当然,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不会天然地愿意配合禁烟执法。这就需要我们在相关立法中强化管理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并且通过一两个典型性案例,让人们看到公共场所管理方不履行管理责任、纵容他人吸烟的严重法律后果。唯其如此,才能让公共场所管理者像铁路公司一样,发自内心地支持禁烟,坚决地采取禁烟措施,而不是抱着事不关己的淡漠态度。
(来源: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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